心系一线添温暖 凝心聚力筑平安******
寒冬时节,为激励广大员工打好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保供攻坚战,近日,国网汪清县供电公司领导班子来到基层一线班所开展节前慰问活动,亲切看望和慰问坚守在一线的员工。
每到一处,慰问组都与一线员工亲切交谈,详细了解元旦至春节期间值班值守、优质服务等方面工作和防疫工作情况,反复嘱咐一线员工注意安全,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注意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生产两不误。并向一线员工送去组织的关怀和新春的祝福,慰问组为一线员工带去了预防性中药制剂、口罩、新鲜水果、方便面、速冻水饺等慰问品,采取暖心举措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把对一线员工的关心关爱送到职工的心坎上。国网汪清县供电公司负责人对基层一线班所的保电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一线员工为公司和电网发展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同时做出相关部署,面对用电高峰和雨雪天气双重严峻考验,要求一线员工要一如既往地做好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等重点工作,全力做好迎峰度冬,保障电网安全和民生用电。同时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不断优化各项防控措施。要坚持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落实、落细元旦至春节期间保供电工作的各项部署,切实将责任抗在肩上,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坚守一线岗位的广大员工纷纷表示,在坚守岗位的同时,一定会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供电保障服务,全力以赴确保全县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温暖喜庆的新春佳节。(石健)
见到警车突然减速,重庆万州民警在私家车后备厢内发现大问题!******url:https://m.gmw.cn/2023-01/05/content_1303245342.htm,id:1303245342
果子狸、猪獾
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律禁止销售和食用
可有些人偏偏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
对其实施非法猎捕并售卖
而其最终也因触犯法律而悔不当初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太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一辆私家车的驾驶员见到民警时,神色慌乱、极不自然。
“见到我们后,他迅速减缓车速,与我们对视时,眼神躲闪回避,我们的第一直觉就是其车内很可能有‘问题’。”于是,民警上前示意该男子停车接受检查。
果然,车门打开后,民警很快便从车内后备厢查获果子狸、猪獾等野生动物的死体(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现场清点,共有2只果子狸、被切割的猪獾肉若干。
当民警询问驾驶人刘某死体的来源时,他起初闪烁其词,不愿正面回答问题,在民警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猎捕野生动物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后,刘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交代车内的“野味”是从其父刘某华及其邻居梁某友、王某祥处获得,自己只是准备代为售卖。
得到线索后,民警迅速前往刘某户籍所在地——云阳县故陵镇展开走访调查,了解到当事人刘某华、梁某友、王某祥三人确实存在非法狩猎行为,并从几人家中查获大量已被分割的果子狸、猪獾等野生动物死体和多个兽捕夹,并对其依法予以收缴。
经现场讯问,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对自己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三人供述,他们曾多次通过在居住地附近放置捕兽夹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活动,对于捕获的多只果子狸、猪獾等野生动物,主要满足自己享用,剩余部分则委托刘某售卖,换取一些钱财。因涉嫌非法狩猎罪,民警将三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讯问。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猎期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的繁殖,不利于野生动物的多样化发展。同时,食用野生动物极大可能感染病毒或致病菌,甚至引发重大疫情。所以,为了您及家人的健康,请拒捕食野生动物。
在此,蜀黍希望广大群众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与警方密切配合,共同抵制非法狩猎行为,若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立即举报!公安机关将对非法捕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
稿件来源:万州公安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